甲方: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
乙方:
丙方:北京中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
鉴于:
一、甲方为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联赛(以下简称“会员联赛”)主办单位。
二、乙方为地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乒乓球协会,且具备承办“会员联赛”各项条件的承办单位。
三、丙方为甲方授权的执行推广单位,具体负责“会员联赛”的竞赛组织、商业开发等相关工作。
三方就举办年“会员联赛”的有关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比赛日期:年月日至月日
二、比赛地点:体育馆
三、比赛场馆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比赛场馆交通方便、并能摆放不少于16张球台,每张球台场地面积不小于6米*12米。
(二)比赛场馆的照度符合国际比赛标准,场地照度不低于勒克司,球台表面的照度不少于勒克司并且照度均匀,场地四周没有直射的自然光。
(三)乙方必须确定在比赛期间比赛场馆未安排其它赛事活动,且比赛场馆可正常使用。
四、甲方权利义务:
(一)负责制定竞赛规程,选派裁判长、副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主任。授权丙方为“会员联赛”具体执行推广工作单位。
(二)负责向乙方或指定丙方向乙方支付“会员联赛”承办费9万元。
(三)甲方鼓励乙方积极发展中国乒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五、丙方权利与义务:
(一)负责年“会员联赛”的赛事立项、报批等事宜。
(二)负责年“会员联赛”挡板、场地等85%的广告,以及号码布、器材、桌沿等广告的落实和监督。
(三)负责统计“会员联赛”会员积分排名。
(四)负责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纪念品。
(五)负责为乙方联系红双喜提供一定数量“红双喜”球台、比赛用球和挡板。
(六)负责为比赛提供奖牌、成绩证书。
六、乙方权利与义务:
(一)负责按照竞赛规程组织人员报名参加“会员联赛”,并允许其它省市人员报名参加比赛。
(二)比赛正式名称为“‘XXX杯’年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联赛(XXX)站”。(XXX)可表示为地名+1个企业名称,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比赛名称,分站赛赞助企业不得为主赞助商同类行业。
(三)乙方负责组织比赛,参赛人员不得低于人,并应于赛前五天上报具体参赛人数和队数。
甲方将依据最后的比赛成绩核定参赛队数和人数,不足将按比例扣除一定的承办费用,少50人扣元,以此累计。
(四)按照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注册的相关规定,负责新会员的注册具体事宜。
(五)负责根据规程规定收取竞赛服务费,60%的竞赛服务费留存乙方,40%交付丙方。
(六)负责主赞助商相关商业权益得以确切落实。如使用其它品牌球台,须将其LOGO遮盖。
(七)乙方应协助丙方审查参赛资格、交验相关证件等具体事宜。
(八)负责落实竞赛场地、器材并负担费用。
(九)乙方拥有场地15%的广告权。但在广告开发时不得与主赞助商发生同类行业冲突。
(十)乙方应按照丙方所提供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赛场景观的制作及布置。
(十一)乙方负责在赛场周围提供会员服务场地,主赞助商产品展示的场地,具体位置、尺寸,双方另行商定。
(十二)乙方应负责比赛场馆的安全保卫工作,维持赛场秩序,引导观众文明礼貌观赛,爱护比赛器材。
(十三)乙方应在比赛场馆设有医疗急救服务和饮水机、休息区等服务设施。
(十四)乙方负责“会员联赛”比赛秩序册、成绩册的印制,并在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,将电子版成绩册交给丙方。比赛秩序册应为主赞助商预留4-6页彩色广告插页,具体内容由丙方提供。
(十五)乙方负责制作比赛奖杯并承担费用。
(十六)乙方负责提供竞赛所用的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车辆及其它保障设备。
(十七)乙方负责选派有一定经验、足够数量的裁判员,并承担全部裁判人员相关费用。原则上设裁判长1人,副裁判长2人,编排裁判长1人,编排裁判员至少2人,临场裁判应保证2个球台不低于3人的标准。裁判长、副裁判长、编排裁判长的酬金不低于元/天,其余裁判员的酬金按以下标准执行: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的酬金不低于元/天,国家一级裁判员的酬金不低于元/天,其他级别裁判员的酬金不低于元/天。裁判酬金从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计算。
(十八)乙方负责承担甲方选派裁判长、副裁判长、编排裁判长的往返赛区交通费、当地食宿、交通及劳务费。
(十九)乙方负责甲方和丙方领导及工作人员至多3人往返赛区差旅及当地食宿、交通费用。负责接待主赞助商代表至多4人当地的食宿、交通费用。
(二十)乙方应为参赛人员联系比赛馆周边不同档次的宾馆,参赛人员食宿费用自理。
(二十一)乙方应通过全国及当地的网络、报刊和电视等媒体对赛事进行宣传报道,负责收集宣传报道资料,并在赛后提供给丙方。
(二十二)乙方如有意愿邀请乒乓球知名人士观摩比赛,丙方可积极予以协助。
七、赛事经费:
比赛结束后,丙方将对比赛进行评估,符合下列条件,甲方或甲方指定丙方全额拨款,否则将视情况减扣比赛承办经费。
(一)比赛未发生重大问题(包括但不仅限于虚报参赛人数、场馆不符合要求、发生安全问题、因乙方原因致使比赛无法进行等)。
(二)向丙方交付40%的竞赛服务费。
(三)在比赛期间合理使用、妥善保管相关竞赛器材;
(四)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秩序册、成绩册、宣传资料、比赛总结等;
(五)已为甲方或丙方所提供的承办费开具正式发票。
八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。
甲方: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乙方:
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
盖章:盖章:
签字:签字:
年月日年月日
丙方:北京中乒体育文化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
盖章:
签字:
年月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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